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调兵山市龙兴温泉水上乐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69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1547M。
法定代表人:何丽娟。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龙兴温泉水上乐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高力沟村温泉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318974147M。
法定代表人:孙绍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龙兴温泉水上乐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向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管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调兵山市龙兴温泉水上乐园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绍华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吴春燕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