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9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154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4370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43706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