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74号
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2154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赤铸山东路(**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083276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3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潮流水上乐园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项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