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与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470号 原告:**财,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C14栋3**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财诉被告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财于2023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财撤回对被告云南炯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财。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