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5财保39号
申请人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4158026.16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的资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1、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账户23×××32;2、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纳雍阳长支行账户84×××32;3、被申请人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的胜动瓦斯发电机(型号为600GJZ1-RWD-TEM2-4)9台。申请人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100092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账户23×××32、中国农业银行纳雍阳长支行账户84×××32内存款共计4158026.1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二、若被申请人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不足4158026.16元,则查封被申请人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的胜动瓦斯发电机(型号为600GJZ1-RWD-TEM2-4)9台,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升平
法官助理 彭朝婷
书 记 员 常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