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524号之一 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诉讼代表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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