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3524号之一
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诉讼代表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