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莒县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563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 民,住莒县峤山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政府东、祥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QW35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工业集中发展区**机构代码91510000052184104F 法定代表人:徐浩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国,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莒县,住所地莒县峤山镇驻地> 统一社会代码:1137112200436993XA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成建设有限公司、王加国、莒县峤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的土地、经济树木、**等经济损失151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数额248228元,合计39972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1日,原告与莒县峤山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山场荒山合同书;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莒县峤山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期间,被告于2019年至2020年在原告承包上述土地、经济树木、**范围内,进行筑路工程施工作业,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经济**、**毁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主***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涉及土地征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由有关机关作出,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基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项目(施工)二标段施工需占用原告承包本村的部分山场及承包地,涉案工程具有公益性,对地上物的补偿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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