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张家界万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万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070571087T。
法定代表人:陈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公司销售部长。
被执行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18980030XC。
法定代表人:彭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1985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代理人:柯春英,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给被执行人二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问话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一份。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建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2021年7月31日前向执行申请人支付1000000元,该1000000元抵作货款本金,剩下的货款本金1208635元及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12234.5元,合计1220869.5元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二、被申请人应支付执行申请人的违约金按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746号判决确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所有违约金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被申请人支付首期1000000元后,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五、如申请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人恢复原判决书执行;六、本协议双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被申请人支付1000000元首付款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持一份,一份留法院存档。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二建公司银行存款1024608.69元,现给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发放执行款1000000元,余24608.69元转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众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和解履行完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就该案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27执66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向云花
审 判 员 张彩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绍平
书 记 员 彭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