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3124民初108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花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贵,湖南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分公司,住所地花垣县原生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正祥(实际控制人)。
被告: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永顺二建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录溪镇棚场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18980030XC。
法定代表人:彭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春英,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廷生,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告:杨正祥,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花垣县。
原告**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杨正祥、胡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杨正祥、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春英、被告杨正祥、胡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材料款127,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5月3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及代理人的代理费由被告分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花垣分公司开发花垣县教师家园项目,永顺二建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包方,胡廷生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后变成开发方,胡廷生是该项目的实际出资人。杨正祥悬花垣教师家园项目的发启人。也是湘西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为花垣分公司负责人。掌握该公司印章,是该公司决策人及事务经办人。花垣县教师家园项目工程进行过程中,原告**,被告胡廷生、花垣分公司共同协商后决定:原告为该项目送砖、板。该项目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胡廷生尚欠原告材料款127,800元,便出具欠条。七年多来,原告年年找被告胡廷生追索材料款,被告胡廷生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经调查,被告花垣分公司负责人杨正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出售了三套房,且未公布收入、支出。另外,该项目尚有几套房可以取尾款,杨正祥迟迟不去收取。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花垣分公司、永顺二建公司开发、承建的花垣教师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两被告未尽监督责任,让杨正祥、胡廷生有几套房尾款而不去收取,导致原告的材料款至今未收得分文,给原告其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其及家庭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有关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原告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胡廷生双方确定债务为8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杨正祥于2021年7月20日前提供教师家园204房的一切购房手续,由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黄泰贵找罗尚全收取尾款12万元支付给原告**8万元货款,余额退给胡廷生。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放弃对被告湘西自治州南方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被告胡廷生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红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