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花垣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24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世奎,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花垣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2019)湘31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随即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过确定评估公司以及评估公司现场测绘最终确认评估价格428万元,一拍428、二拍342万元均已流拍,变卖程序也未成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程序后未成交,因执行工作要求以及执行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保学
审判员  杨朝晖
审判员  向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龙安民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