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财保1243号
申请人:**,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449号准许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小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