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22号

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5581X1。

法定代表人:白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巨能,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重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法定代表人:胡雪莲。

第三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李锦富。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