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30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W。
法定代表人:李锦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2750。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90784.6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因涉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系列案件,故本院将统一协调处置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990784.6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系列案件,本院将统一协调处置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处置完毕后进行分配,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30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攀
书 记 员 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