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5184号
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街道双龙路108号附1号御临小苑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020H。
法定代表人:吕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单位员工,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7W。
法定代表人:李锦富。
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覃 雪
书 记 员 何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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