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保449号
申请人:**,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7W。
法定代表人:李锦富。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李丹琪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