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保1844号
申请人:**,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7W。
法定代表人:李锦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重庆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449号准许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9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