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315号
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1000027735。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被告公司职工,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40元,减半收取12820元,由原告重庆拓东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肖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