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5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2760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祥龙路162号503-3室(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43C4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南路1号3-3第三层第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QH8W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馨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1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C023B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馨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5民初16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50元,减半收取25元,重庆***窗制造有限公司预缴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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