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家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家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脉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家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8438966M。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幢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脉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NA962G。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遵南大道侨龙财智国际B座8楼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胜,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义家一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脉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脉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