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7号。
负责人:高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698号3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平湖老年公寓)与被上诉人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圣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平湖老年公寓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安圣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关于额外支付的购买空调及安装费用500元。案涉合同经两审法院审理,(2019)皖05终986号民事判决确认合同价款为128000元,安圣达公司已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既已确认合同总额,多支付的部分应当退回。原审法院以128000元合同款系扣减后金额为由,抵销平湖老年公寓额外支付的费用,导致合同价款与(2019)皖05民终986号民事判决相抵触,属认定事实错误。2.变频器更换费用3000元为交货前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应由平湖老年公寓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已经实体处理,但(2018)皖0504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2019)皖05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中并未涉及该笔费用,也没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该笔费用进行过实体处理,原审法院以此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安圣达公司辩称,平湖老年公寓要求我公司返还的3500元,已经生效判决做出过实体处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平湖老年公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圣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1.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对变频器更换费用3000元进行了实体处理,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平湖老年公寓再次主张,不予支持。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安圣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包含空调安装,约定的合同价款130000元,应当包括空调安装费用。则安圣达公司可以请求的买卖合同总价款(含空调安装),仅应扣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半年维保费用1500元。扣减后为128500元。也是平湖老年公寓应当给付的价款。此款安圣达公司已付115000元,还应给付13500元。平湖老年公寓实际另行支付给安圣达公司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定性后,可以用来折抵合同价款13500元。折抵后还应给付13000元。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了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再扣减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的方式。扣减后的应付价款也为13000元。两者殊途同归。所以,平湖老年公寓另行支付的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已经实质上进行了处理。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平湖老年公寓继续给付的13000元,加上已付的115000元而形成的128000元,是另行支付的500元空调安装费被折抵(扣减)后的应付价款。否则,案涉买卖合同应付价款是128500元。3.综上,平湖老年公寓提起的诉讼事项都属于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内容,应予驳回。裁定:驳回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的起诉。
本院认为,平湖老年公寓主张安圣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500元,其中包括:平湖老年公寓垫付的3000元更换变频器费用和500元空调安装费用。经审理查明,本院(2019)皖05民终986号民事判决已对上述费用作出实体处理,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平湖老年公寓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平湖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方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