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459号
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高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平湖老年公寓)与被告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湖老年公寓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潮,安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湖老年公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5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梯设备一套,该电梯2017年11月4日交付原告。在电梯交付前,因电梯井施工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电梯零件损坏,原告垫付3500元维修费用。
被告安圣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3000元变频器更换费用和500元机房空调费用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原告重复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2018)皖0504民初4088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记载:2016年12月22日,平湖老年公寓(甲方)与安圣达公司(乙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型号DT-1000自动担架电梯一部,总价13万元,包括电梯设备款、卸货、起吊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和一年维保费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设备提货前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元,设备到货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00元,电梯安装结束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元,剩余5000元在12个月质保期内付清;预计发货日期2017年2月18日;交货方式为乙方代办运输;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自向乙方发货之日起的18个月或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法定检测机构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五每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安圣达公司根据合同确定的电梯规格参数从快客电梯有限公司订购案涉电梯。2017年3月27日,案涉电梯检验合格后出厂,品名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为KTY-1000-1.0。电梯到货后,安圣达公司委托常州市如威电梯有限公司派人安装、调试。2017年7月5日,因案涉电梯钢结构工程漏雨、造成电梯变频器进水损坏,平湖老年公寓要求安圣达公司与钢结构承包方分摊更换变频器的费用6380元,其中3000元由钢结构承包方承担,剩余3380元由安圣达公司承担。2017年7月6日,平湖老年公寓向安圣达公司支付购买电梯机房空调费用500元,并代为钢结构承包方垫付更换变频器费用3000元。2017年5月25日至8月23日,马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电梯的技术资料、机房及相关设备、井道及相关设备、轿厢与对重、轿门与层门、试验等项目进行检验,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2017年11月10日,安圣达公司与平湖老年公寓在电梯工程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给使用方平湖老年公寓保管的电梯工程存档资料,包括电梯产品合格证、各种试验的合格证、布置图、说明书等。
另查,平湖老年公寓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3月28日、4月2日、8月23日向安圣达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30000元、40000元、40000元,合计115000元。
平湖老年公寓与常州市如威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保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未约定维保费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自2018年3月起,平湖老年公寓自行找人对案涉电梯进行维保。
该判决书认定:平湖老年公寓与安圣达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安圣达公司依约履行了案涉电梯的采购、安装调试、检测合格并交付电梯及部分维保的义务,平湖老年公寓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合同约定总价款包括一年维保费,而安圣达公司仅履行了半年的维保义务。尽管安圣达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半年的维保义务,考虑到双方目前状况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本院酌定平湖老年公寓自行解决的半年维保产生的维保费为1500元、从总价款中予以核减。《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案涉电梯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为使案涉电梯通过检验而产生购买、安装机房空调的费用500元,不应由平湖老年公寓承担,应从总价款中核减。综上,平湖老年公寓还应支付安圣达公司13000元。
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电梯安装结束并经检测合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50000元,平湖老年公寓只支付40000元;案涉电梯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法定检测机构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2017年8月23日马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作出检验合格报告,至安圣达公司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19日,已超过12个月。因此,安圣达公司要求平湖老年公寓以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平湖老年公寓提出安圣达公司提供的电梯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严重违反合同。因合同签订时平湖老年公寓并未对电梯的品牌、规格作出具体约定,安圣达公司根据平湖老年公寓对电梯载重等参数和价款的要求,为其从快客电梯有限公司选购符合上述要求的案涉电梯,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平湖老年公寓在案涉电梯安装、检验、接收全过程中参与,均未对电梯型号提出异议;本案审理中,平湖老年公寓亦未明确合同中“DT-1000”为何种品牌、何种规格型号的电梯并提供相应证据。平湖老年公寓垫付的更换变频器费用3000元,是平湖老年公寓指定由钢结构承包方承担,故该项费用不应由安圣达公司承担。平湖老年公寓辩解购买、安装空调支付现金1000元及聘请其他单位维保费4000元应由安圣达公司承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对平湖老年公寓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安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日0.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平湖老年公寓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5民终98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平湖老年公寓提出: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原告给付13000元,加上已付115000元,合计应付价款为128000元。但原告实际给付131500元,多付3500元构成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1、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对变频器更换费用3000元进行了实体处理,该款不构成被告不当得利。原告再次提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空调安装是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范畴的判决结果,原被告约定合同价款13万元,应当包括空调安装费用。
则被告可以请求的买卖合同总价款(含空调安装),仅应扣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半年维保费用1500元。
扣减后为128500元。也是原告应当给付的价款。
此款原告已付115000元,还应给付13500元。
双方争议、原告实际另行支付给被告的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定性后,可以用来折抵原告应付被告的合同价款13500元。折抵后还应给付13000元。
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了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再扣减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的方式。扣减后的应付价款也为13000元。
两者殊途同归。
所以,原告另行支付的空调安装费用500元,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已经实质上进行了处理。
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平湖老年公寓继续给付的13000元,加上已付的115000元而形成的128000元,是另行支付的500元空调安装费被折抵(扣减)后的应付价款结果。
否则,案涉买卖合同应付价款是128500元。
3、综上,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都属于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内容,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老年公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