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严九江,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凯,江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注册地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关于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7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已根据(2016)苏062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和同一给付内容再次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互邦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储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