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5852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5852号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15组。
法定代表人:严九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蒸浦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与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北辰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