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5852号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界墩村15组。
法定代表人:严九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蒸浦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与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辰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北辰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