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互邦电力股份诉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民初1718号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界墩村1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