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久合建材租赁站与北矿发展公司北矿公司成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82号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660FE65。
经营者:肖其敏,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爱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55754804W。
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
被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JJ49A。
负责人:张宏森,经理。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