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民初1449号
原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爱国街**。
法定代表人:王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鞍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殿鲲,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鞍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1元,减半收取5241元,由原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国亮
人民陪审员 罗 营
人民陪审员 周雪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