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民终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西佛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添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宇,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缘泰公司于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缘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8元,减半收取5364元,由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涛
审判员 周 洁
审判员 王珍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