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302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北沟165号。
法定代表人:郑贵粉。
被执行人李东坡,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71栋2单元6层23号。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71栋2单元6层23号。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矿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抚顺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东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号为(2020)辽0302执1728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满足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号为(2021)辽0302执恢9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20)辽03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