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814号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肥城市,系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0元,由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