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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276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号。 被申请人: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龙腾路。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