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617号
原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