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311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