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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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铭珠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淳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铭珠广告制作中心与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20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铭珠广告制作中心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千岛湖铭珠广告制作中心价款203382元,并支付以2033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他案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执行费3382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吉典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商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