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15执保251号
申请人成都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汉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汉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胡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书记员 宋佳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