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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宝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5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宝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宝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宝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赔偿鉴定费损失共计134336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北宝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谷城县茨河镇后庄村价值1400000元各种规格的苗木和景观石头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