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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82执664号
被执行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梁爱华。
被执行人梁光雨。
被执行人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锦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丽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陈候巷。
法定代表人梁家勇。
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梁光雨、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梁光雨、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梁光雨、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梁光雨、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鑫宏银煤业有限公司、梁光雨、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市佳奇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单俊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