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群,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康乐路兰庭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谷城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4日,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了《谷城县庙滩镇***综合楼相关工程质量事宜整改联系函》,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应当整改的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审理重点应当围绕该联系函,查明尚未整改的项目,并通过双方协商或鉴定的方式确定相应的整改费用。一审法院在两次委托鉴定及一次补充鉴定的情况下,又以上诉人***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严庭东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