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097号
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张 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