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331号
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杨。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波。
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873313.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873313.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赞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