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5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102民初13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2022年11月22日,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众鑫和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2民初13292号民事裁定对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祁谷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