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975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860117X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18号佳兆业时代广场1栋16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42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4225.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