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4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成名,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新,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营欣,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雨,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晖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晖扬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44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48元;改判晖扬公司向***少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9395.3元和护理费930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晖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错误。晖扬公司承接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项目道仁矶收费站的模板切割作业总体分包给闵献文,晖扬公司以实际工程量给闵献文结算劳务工资,闵献文雇佣***在工地从事切割工作,***的劳务工资由闵献文发放,晖扬公司不向***发放劳动报酬,也不进行管理,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为了购买工伤保险,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晖扬公司只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一审法院判决晖扬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按9个月计算错误。***因本案受伤后,实际在医院只住院134天,第二次住院手术实际住院18天,两次住院为152天。因此,***停工留薪工资只能按照152天计算,停工留薪工资应为24983.7元,一审法院实际多判决了19395.3元。三、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计算标准错误。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湘高法发〔2021)2号文件规定,护理费只能按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即39552元/年的标准计算。***的护理费经计算应为16470.9元。一审法院判决***的护理费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即***住院时上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816元/年标准计算为25772.9元,实际多判决了9302元。综上所述,请二审依法改判。
***辩称:一、一审判决晖扬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首先,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认定***受伤为工伤。其次,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第三,晖扬公司为***购买了工伤保险,双方系劳动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二、一审判决晖扬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8个月计算正确。虽住院期间为152天,但第一次手术出院后***仍处于休养状态,无法正常工作,晖扬公司未通知上班,一审认定正确。三、一审认定按照***住院时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正确。湘高法发[2021]2号文件不具有溯及力。本案工伤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15日,在上述文件之前。一审对此认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晖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晖扬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44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48元;2、判令晖扬公司向***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395.3元和护理费9302元;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12月15日8时左右,***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4月27日岳阳市四人民医院出具了***《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2020年7月21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岳市工伤认字[2020-01]1017号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员工***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二、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21年7月15日,鉴定结果:伤残等级为玖级。三、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8月3日。四、仲裁请求: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6500元/月=58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6500元/月=52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6500元/月=52000元;4、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定残之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9个月×6500元/月=123500元;5、住院护理费1人×152天×200元/天=30400元;6、住院生活补助费152天×10元/天=1520元;7、鉴定费200元。***是晖扬公司员工,建筑行业技术工人,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6500元/月,2019年12月15日,***在晖扬公司承建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项目道仁矶收费站施工现场进行磨板切割作业时,被电锯所伤。经送岳阳市四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5月6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市工伤认字[2020-01]101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受伤至今,除医药费之外,晖扬公司没有向***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费用。五、仲裁结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79元(4931元/***月工资标准×9个月/法定补偿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中列支拨付后,不足部分由晖扬公司承担。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448元(4931元/***月工资标准×8个月/法定补偿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中列支拨付后,不足部分由晖扬公司承担。3、由晖扬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48元(4931元/***月工资标准×8个月/法定补偿标准);4、由晖扬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379元(4931元/***月工资标准×9个月/停工留薪期);5、由晖扬公司向***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5772.9元[134天/***(2019年)住院治疗时间×61227元÷365天=22477.86元;18天/申请人(2020)住院治疗时间×66816元÷365天=3295.04元];六、办理工伤保险的时间及相关情况。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受伤前一个月,晖扬公司为***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编号为4610228)。经庭审核实工伤月缴费基数为4931元/月,缴费单位湖南晖扬公司(道仁收费站拆除交安恢复);七、工资情况。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岳云劳人仲案字(2021)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6500元/月,然而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经调查得知,工伤保险部门核算的申请人缴费基数为4931元/月,其不低于申请人受伤时上年度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931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本委采用4931元/月作为计算申请人本人工资的依据”。经庭审调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受伤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工作仅15天。受伤前工作未足一个月,***且未收取过工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对领取工资数额举证。***亦未就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举证,根据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仲裁认定***的工资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月4931元,亦不低于***受伤时上年度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月4931元合理,且***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就工资标准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晖扬公司为***交纳了工伤保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九级伤残本人8个月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出院后未回晖扬公司工作,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与工伤保险机构缴费基数一致,因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基金中列支拨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9448元(4931元/月×8个月)予以支持,由晖扬公司支付。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019年12月15日受伤,住院治疗134天出院,医嘱建议三个月后继续二次手术。2020年8月25日,***住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住院18天,之后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假的证明,即停工留薪期于2020年9月12日结束,现晖扬公司提出只计算住院时间,不应计算医嘱三个月后继续二次手术非住院时间不符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庭审查明,***第一次住院后,医嘱休息三个月后,继续二次手术,共计242天。因此停工留薪期结合***的伤情,酌情认定为8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448元(4931元/月×8个月)。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次住院手术共计152天,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护理费标准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即***住院时上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晖扬公司认为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发[2021]2号文件规定,护理费应按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护理费采用的计算标准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受伤住院时上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予以确认。***2019年12月15日入院,2020年4月27日出院,住院134天,护理费22477.86元(61227元/年÷365天×134天),2020年8月25日入院,2020年9月12日出院,住院18天,护理费3295.04元(66816元/年÷365天×18天),护理费合计25772.9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到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办理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待遇手续。二、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448元、住院护理费25772.9元,合计104668.9元。三、驳回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晖扬公司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晖扬公司主张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闵献文,***的劳务工资由闵献文发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晖扬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支持。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数额如何确定。三、护理费用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晖扬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晖扬公司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为了购买工伤保险,双方是属拟制劳动关系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晖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受伤,前后两次住院,第一住院治疗后,医嘱需休息三个月,出院诊断中注明三个月后继续进行手术,该期间无法继续工作,晖扬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晖扬公司认为两次手术间隔期间三个多月不应支付留薪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酌情认定8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数额,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三,护理费用如何确定。本案中***主张的护理费及一审判决确定的护理费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晖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受到工伤住院期间未安排人员对***进行护理,应当支付相应护理费用。***受伤住院期间发生于2019年,一审法院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按***受伤住院时上年度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晖扬公司提出应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社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4931元每月予以计算,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晖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立春
审 判 员 胡伏军
审 判 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进
书 记 员 潘 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