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金宝高端智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财保48号
申请人: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4L3C66XK。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金宝高端智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CCTC大厦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RLW810。
法定代表人:陈威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或收益,并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金宝高端智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友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景
书 记 员 李秀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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