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KMU5XK,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人民西路富民创业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益驰,总经理。
被告:王益驰,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鸿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1281MA1P8C200M,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集镇昌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拥军,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韩彪,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益驰、江苏鸿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各项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於 建
人民陪审员  王立岗
人民陪审员  陈立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