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民7373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20曰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人民西路富民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曰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沿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房小羊。
被告:**,男,1964年11月10曰生,汉族,住江苏兴化市。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庞珍涛,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19曰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高顺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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