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1民初266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兴化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KMU5XK,住所地兴化市沙沟镇人民西路富民创业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益驰。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舜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标押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原告借用其公司资质参加昭阳镇城北村巷道浇筑工程竞标,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公司账户3万元整,并注明:投标押金;同年10月上旬在招投标过程中因被告原因致工程竞标无果,兴化市昭阳镇城北村民委员会于同年11月底左右将投标押金退还给被告,但被告却拒绝将原告给付的3万元投标押金返还给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发现与其同类型的事件有多起,派出所也多次接到报案,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舜旭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与被告舜旭公司协商借用其公司资质参加兴化市昭阳镇城北村巷道浇筑工程竞标,当日原告将3万元投标押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被告公司账户。2019年10月因未成功竞标,兴化市昭阳镇城北村民委员会于同年11月底左右将投标押金3万元退还给被告,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2021年2月被告退还给原告1万元,余款2万元一直未予返还给原告。2021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借用被告公司资质竞标工程给付被告投标押金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竞标工程未成功,被告应当将投标押金返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1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应返还原告投标押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其权利,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标押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审 判 员 朱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平
书 记 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