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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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正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区68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9362049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耀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9Q1TY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正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耀琦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606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