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127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的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8日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