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995号
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永康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四川金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