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477号之一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4388号A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3597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
被告:上海国炫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廊下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斌。
被告: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4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和平。
被告: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1幢7层G08。
法定代表人:张文琴。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炫科技中心、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炫科技中心、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于2023年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绵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